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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0 | 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相关政策的评价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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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  证券  证券业  合资  投资 

 

在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和国家金融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之际,就我国证券业的对外开放所作的点滴思考(文章发表于《中国证券》,2006年第9期)

 

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相关政策的评价与建议

东方证券研究所  梁宇峰  王如富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我国已经全面履行了加入WTO时有关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今后我国证券业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因此,本文对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并提出下一阶段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的思路。

一、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的效果评价

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门槛,相对于金融领域的保险业和银行业,是比较高的。根据我国“入世”协议,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1/3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A股承销,但不得进行A股经纪业务;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33%,3年期满后,外资持股比例可增至49%。2002年6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体现了证券业在入世方面的上述承诺。

上述《规则》实施后,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证券公司方面,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等几家合资投行券商纷纷成立。在基金公司方面,招商、国联安、华宝兴业、海富通等首批合资基金公司浮出水面,当时这些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均在33%以内,在2004年底外资比例可达到49%时,包括上投摩根、景顺长城在内的多家合资基金都将持股比例提向上限。截至2005年底,我国拥有7家合资证券公司和19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我们认为,现行的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是基于我国证券业发展现状而做出的较为稳妥的选择。这一政策取得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效果:

一个方面是有效地保护了民族证券业的发展。上述政策对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与业务领域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没有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发展产生过度的冲击。众所周知,国内证券业与外资相比,在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如果贸然放开外资的持股比例上限和经营领域,则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就会遭受外资投行的沉重打击,由于实力悬殊,发展民族证券业也许就是一种奢望。因此,这一政策保障了我国对证券业的控制力,有效地保护了民族证券业的发展。

另一个方面是通过适度引入外资促进了国内证券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与外资的合资,吸引竞争对手的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是我国许多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从我国证券业现状来看,合资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一定的人才、管理、创新和经验优势。在2004年股票主承销金额排名上,中金、华欧国际和长江巴黎百富勤分列4、8和16位。海富通、上投摩根、景顺长城、湘财荷银等一些合资基金公司业绩表现也很不错。这表明证券业的对外合资对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下一阶段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的基本取向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证券业必须置于对外开放的环境中考虑行业发展问题。近期,部分发达国家要求中国加快资本市场和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我们认为,适度开放、保护民族证券业的发展应该是下一阶段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取向。

1、境外证券业的对外开放经验

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本国资本市场和证券业发展需要,选择合适自己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路径。下表列出了英国、韩国和我国台湾的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及其效果。

 

国家/地区

行业对外开放政策

政策效果

英国

1981年,开始允许非交易所成员收购成员公司股份的29.9%,外国资本大量进入英国证券业;

1986年作出了被称为大爆炸(BigBang)的重大改革:允许非交易所会员100%地收购交易所成员的股份。

英国投行相继被资本雄厚的美国和欧洲同业所兼并

韩国

1981年至1984年,允许外国证券公司在韩国设立代表处;

1985年至1987年,准许外国证券公司在韩国设立分支机构;

1996年,减少了外国证券公司在韩设立分支的资本金要求,并给予外国证券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国民待遇。

截至2005年8月,韩国境外证券公司的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14.5%。

台湾

1989 年5 月台湾开放外国证券商来台设立分支机构;1990 年放开外国证券商在台设立分公司,1993 年发布证券商设置标准,外国券商的业务范围与本国券商一致;1994 年取消外国券商家数及外国人投资券商比例限制;1995 年后外国证券商在台分公司数量才有所增加,2002 年达到16 家。

渐进的证券业国际化进程缓释了境外证券商对证券业的冲击。

 

 

从上表可见,韩国、台湾在开放证券业的过程中,实施了较好的保护政策,本地的证券公司还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反之,英国、我国香港是一个非常开放的市场,其证券业完全被欧美大投行所垄断,几乎没有本地证券经营机构的话语权。这些案例说明了证券业对外开放过程中,适度开放和保护政策对本国证券业发展的重要性。

 

2、适度开放、保护民族证券业的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充分证明,任何一个行业不抓紧实行对内对外开放,发展就会较为缓慢,不利于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同时,境外证券业的对外开放经验对我国下一阶段的证券业对外开放具有借鉴意见。在中国“入世”的协议中,仅承诺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规定的中外合资内容,对于证券业的开放没有作出进一步的承诺。这为我国在制定下一阶段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时提供了腾挪的空间。主管部门在制定下一阶段证券业对外合资政策时,要以有利于我国民族证券业的发展作为政策的基点。我们既不能盲目排斥外资,也不能对外资开放过度,要贯彻适度保护、有序开放的政策,在与外资的合资、合作中促进民族证券业的发展。

2001年中期开始的近五年熊市使得大部分券商伤痕累累,经过政府的不懈努力,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刚刚取得成效,中国证券业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目前,证券业大局基本稳定,制度基础不断稳固,市场主体不断规范,经营机制持续改善,但绝大部分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实力还很薄弱。这时候,更需要一定的政策保护和政府支持,不能让国家下大血本综合治理的果实拱手让人。

 

三、下一阶段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几点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的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取向,对于下一阶段我国证券业的对外开放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支持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

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过程中,采取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战略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是为战略投资者所带来的管理经验、技术、产品开发能力、资金,更重要是整个证券公司运作机制的改变,是把整个证券公司置于国内与国际投资者的监督之下。参照银行业的相关规定,建议我国证券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战略投资者在中资证券公司中投资占股的比例不低于5%;

——本着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精神,境外战略投资人的最短股权持有期必须在3年以上;

——在参与机制方面,战略投资人可派出董事,参与董事会的管理工作和决策工作;鼓励有经验的战略投资人向中资证券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才,参与证券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

——战略投资人必须有丰富的证券业管理背景,必须有成熟的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

——在有证券公司背景的境外战略投资人投资中资证券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也避免造成市场的垄断,规定其最多只能投资一家证券公司。

目前对于证券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管理层态度还非常谨慎。我们建议可以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积极推动此项政策。

 

2、坚持适度、渐进的原则,逐步放宽合资的领域和比例上限

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成立合资证券公司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适度、渐进的原则。我们可以逐步放宽外资的合资领域,如在投行、经纪、资产管理等单项业务领域上进行合资,或者在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层面上进行合资。针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合资,规定不同的合资比例上限。从中期来看,对单项业务合资规定外资的比例不得超过33%;在整体合资上,参考银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证券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类型

性质

中期规定

长期适当放宽

单项

合资

投行、经纪、资产管理等单项业务的合资

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3%

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整体

合资

综合类证券公司层面的合资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外资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

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3%

 

3、大型优质投行项目要优先考虑国内优质券商

目前国内的优质投行项目基本上为国际投行所垄断,例如,中国移动、建设银行等大型IPO项目为境外投行赚取了大量的承销费用,而绝大部分国内投行则无缘其中。长此以往,不但高额的投行费用为境外投行所赚取,更重要的是国内的证券公司很难得到锤炼的机会,不利于民族证券业的发展壮大。因此,要从政府层面创造机会,鼓励和支持国内优质证券公司担当大型优质公司的投行项目。

 

4、支持国内优质证券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

我国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走向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国内证券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有利于拓展业务空间,促使业务收入来源多样化,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国内证券公司在走出国门、迈向海外的方式选择上,主要有设立分支机构、合资合营以及并购等三种可行模式。目前,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已经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部分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在香港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分支机构,迈出了国际化步伐的第一步。同时应该看到,我国证券业在走向国际化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建议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类机构,协助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到香港等地开展业务,为其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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